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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点击:46      时间:2025-11-05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环境监测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鄂环发[2013]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环境监测信息是国家环保部确定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期望值和关注度明显提高,对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诉求愈发强烈,由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监测信息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获取环境质量状况和企业排污状况的重要途径。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环保部门展示“环保为民”形象的重要窗口,是体现环保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正值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时期,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信息公开作为查摆问题、整改落实的重点领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环境监测信息的规范发布。

   二、切实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

   (一)加强环境监测综合类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是环境监测综合类信息发布的责任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地区年度和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

   1、公开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地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酸雨污染状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省级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分析。年度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应当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同时还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发布频次为每年一次,发布时限为每年3月底前。

   2、公开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地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酸雨污染状况等。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应当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同时还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发布频次为每年一次,发布时限为每年7月底前。

  (二)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信息、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报、环境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等五类。

   1、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信息。辖区内已具备空气新标准监测能力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发布包括PM2.5在内的6项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尚不具备空气新标准监测能力的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发布SO2、NO2和PM10三项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省控点位的实时监测结果应在省、市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实时发布,省控之外的监测点位的实时监测结果应在当地县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实时发布。空气自动监测信息发布频次为每小时一次。

   2、公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日报内容包括AQI或API指数、空气质量(污染)级别和状况、首要污染物等。预报内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AQI或API指数。17个市州的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在省、市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县级城市的空气质量日报在县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发布频次为每日一次。

   3、公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月报。包括达标天数比例、与上月对比情况、首要污染物和影响天数、重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比例等。17个市州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布。空气质量月报应当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发布频次为每月一次,发布时限为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4、公开环境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包括应急监测结果、事件调查原因和监测分析报告。全省性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监测快报由省级环保部门发布,受影响地区的地方环保部门应将省级环保部门的应急监测快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5、公开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省级和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空气自动监测网和大气复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实时掌握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预测未来一段时间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对可能产生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健康指引。其他有条件的市级环保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环境空气质量预警能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空气质量预警信息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必要时还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多渠道进行发布。

   (三)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

   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武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月报、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主要湖泊水质专项监测报告、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等五类。

   1、公开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包括辖区主要河流达标断面个数及比例、超标断面名称、超标项目、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主要湖泊达标点位个数及比例、超标点位名称、超标项目、各监测点营养状态级别、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全省省控断面(点位)的水质监测月报,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至少应公布辖区省控断面(点位)的水质监测月报,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辖区内省控之外的其他重点监控水(流)域的公开范围。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发布频次为每月一次,发布时限为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2、公开武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月报。公开范围为武汉城市圈内长江、汉江(干、支)流、重点湖泊、水库和重要的城市内湖。内容包括达标断面(点位)个数及比例、超标断面(点位)名称、超标项目、与上次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各监测点营养状态级别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月报由省级环保部门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发布频次为每2个月一次,发布时限为第2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

   3、公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省级环保部门发布全省16个市州共39个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月报,包括各水源地当月取水量、水质达标情况、全省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可参照发布辖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月报。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在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发布,发布频次为每月一次,发布时限为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4、公开主要湖泊水质专项监测报告。包括各主要湖泊名称、水质现状及功能类别、超标项目及倍数、营养状态级别等。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本辖区湖泊的水质监测报告,发布频次按照省厅年度监测计划的频次要求,发布时限为完成监测后的一个月内。

   5、公开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推进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全省各省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点位各项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对应的水质类别、超标项目等。待相关条件具备后,由省级环保部门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实时发布,发布频次为每4小时一次。

   (四)加强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1、公开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内容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评价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超标排放企业名单等。发布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发布时限为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底前。

   2、建立统一的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组织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企业自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等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等。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组织辖区国控企业公开自行监测结果。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三、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作为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推进机制,建立常态化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责任考核,努力在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效能、方便群众查询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一)建立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式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环境监测信息发布重要平台的作用,将环境监测信息置于网站首页,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必要时还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主动向社会通报环境监测信息。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作用,多渠道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把环境监测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强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基础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满足环境监测站的日常业务需要,尽快实现监测站的标准化达标。要强化队伍素质,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建立科学完善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三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要给予信息公开工作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工作条件。上级监测机构要在数据质量管理、数据综合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等方面加大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与监督。

   (三)加强舆情引导

   环境监测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舆情引导和对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

                                   2013年9月26日

   附件:

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

类别

序号

公开项目

公开内容

频次与时限

要求

发布单位

(一)

环境监测综合类信息

1

年度环境质量状况

1、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

2、地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

3、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

4、酸雨污染状况

5、声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

6、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情况分析(省级公开)

频次:每年一次

时限:每年3月底前

各级环保部门

2

半年度环境质量状况

1、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

2、地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

3、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及变化情况

4、酸雨污染状况

频次:每年一次

时限:每年7月底前

各级环保部门

(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3

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信息

1、新标准6项指标实时监测浓度值

2、老标准3项指标实时监测浓度值

频次:每小时一次

时限:实时发布

各级环保部门

4

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

1、AQI或API指数

2、空气质量(污染)级别和状况

3、首要污染物

4、未来一段时间的AQI或API指数(省、市级公开)

每日一次

各级环保部门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发布预报)

5

城市空气质量月报

1、达标天数比例

2、与上月对比情况

3、首要污染物和影响天数

4、重污染和严重污染天数比例

5、17个市州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级公开)

频次:每月一次

时限: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各级环保部门

6

环境空气异常应急监测快报

1、应急监测结果

2、事件调查原因与监测分析报告

第一时间公开

各级环保部门

7

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

1、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预测到的大气污染级别

2、针对不同预报等级提出的预警信息及健康指引

第一时间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

武汉市环保局;

其他有条件的市级环保部门

(三)

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8

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报

(一)主要河流

1、达标断面个数及比例

2、超标断面名称

3、超标项目

4、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

(二)主要湖库

1、达标点位个数及比例

2、超标点位名称

3、超标项目

4、各监测点营养状态级别

5、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

频次:每月一次

时限: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各级环保部门

9

武汉城市圈地表水环境质量双月报

1、达标断面(点位)个数及比例

2、超标断面(点位)名称

3、超标项目

4、与上月和去年同期对比情况

5、各监测点营养状态级别

频次:每2个月一次

时限:第2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以内。

省级环保部门

10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1、当月取水量

2、水质达标情况

3、辖区内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省级公开)

频次:每月一次

时限:次月10个工作日以内。

省级环保部门

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可参照执行

11

主要湖泊水质专项监测报告

1、湖泊名称

2、水质现状及功能类别

3、超标因子及倍数

4、营养状态级别

频次:按照年度监测计划

时限:完成监测后的1个月内

各级环保部门

12

地表水自动监测信息

1、自动监测点位各项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测浓度值

2、对应的水质类别

3、超标项目

频次:每4小时一次

时限:实时发布(待条件具备后)

省级环保部门

(四)

污染源监测信息

13

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1、污染源名称

2、所在地

3、监测点位名称

4、监测日期

5、监测指标名称

6、监测指标浓度

7、排放标准限值

8、评价结果

9、未开展监测的原因10、超标排放企业名单

频次:每季度一次

时限: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底前

各级环保部门

14

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等

4、未开展监测原因

时限:

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

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为每1小时均值。

企业(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提供发布平台)